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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法共治”在司法实践中的传承与启示探析
2024-10-29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作者:    【打印本页】    字体: [][ ][ ]
2024-10-29

  回溯我国优秀司法文化,不难发现,“德法共治”的理念,不仅蕴含着丰富的治国理政的智慧,同时也是中华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

  “德法共治”强调道德与法律的交叠融合,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对于司法工作而言,通过在立法、司法审判、执行和法律监督等环节中应用德法共治理念,强化道德对法治的支撑,不仅可以提升法律的公正性、权威性、有效性,同时也有助于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对于当代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也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传统司法文化注重德礼为本、德主刑辅

  孔子有言:“不教而杀谓之虐。”在《论语》中提出“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的观点,主张以道德引导民众,以法律规范行为。《唐律疏议》中记载:“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主张德礼是行政教化的根本,刑罚是行政教化的表现。

  宋代理学家程颐也有言:“或疑发蒙之初,遽用刑人,无乃不教而诛乎?不知立法制刑,乃所以教也。盖后之论刑者,不复知教化在其中矣。”程颐认为,“为政之始,立法居先。治蒙之初,威之以刑者”。传统司法更强调教化为先、明德慎罚、宽严相济,更关注道德教化与法律制裁相结合的司法理念。例如,明朝时期的“申明亭”制度,本质上就是通过公开审理和道德教育相结合的方式,达到息讼止争的目的。

  德治法治互补,不仅是古代先贤治国理政成功经验和智慧的总结,同时也是历史发展规律的体现,既有阶段性又具有连续性。历史环境的不同,德法共治在不同历史时期司法实践中的特殊性和先进性的体现方式也较为不同。

  “德法并举”让教育改造更具现实意义

  在司法实践中,法律的惩罚和威慑作用可以限制犯人的行为,但要使其真正认识到错误并重新融入社会,还需要道德教育的引导。例如,在抗日战争时期,为了最大限度团结国内各民族结成广泛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当时的一些边区法院在司法工作中,就充分将德治法治相结合的理念应用在司法实践中,效果斐然。

  1941年颁布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第七条提出:“对于汉奸分子,除绝对坚决不愿改悔者外,不问其过去行为如何,一律施行宽大政策,争取感化转变……”同年,《陕甘宁边区司法工作报告》中指出:“边区的司法目的在于教育和争取犯人的转变。”

  据悉,边区法院即采取了韧性的“宽大政策”,审理犯人时注重教育、争取、感化、说服。在量刑时,区分首犯与从犯,对于胁从犯或犯罪较轻、有悔改之意的犯人,以教育为主,倾向于从轻判决;而对于首要犯罪分子或罪大恶极、顽固不化的重犯方施以极刑,贯彻了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对于轻微犯罪,边区法官还积极推行刑事和解,来赔偿受害人损失,并给予犯罪行为人弥补过失、修复社会关系的机会。

  通过“生产教育、政治教育、文化教育”相结合的教育改造方式,不仅提升了他们的综合能力,让他们以积极的精神面貌回归社会,实现了个人的自我发展和自我完善,同时,改造后的人也唤起了周围人的向善之心和参与革命抗战的决心,壮大发展了革命队伍。

  人文情怀与司法公正要互嵌融合

  德法共治的优秀司法文化,贯通古今且行之有效,德法共治的司法文化与理念也并非孤立存在,而是与社会实践和时代发展需要紧密相连、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的。

  在新的法治社会建设需求指引下,德法共治司法文化的内涵也在不断丰富和演变。但始终坚持司法为民,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是新时代人民司法不变的根本宗旨,是传承人民司法优良传统的关键所在。当前司法工作要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指导下,进一步吸收借鉴优秀司法文化、理念的精华,从优良司法传统的源头汲取精神滋养,顺应时代趋势,将人文情怀与当代司法实践有机结合,不断弘扬和拓展其时代价值。

  从司法工作的视角来看,以德法共治为代表的中华优秀司法文化也给我们带来了诸多的有益启示。例如,司法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既要依法公正审慎判决,同时,又要关注当事人的情感和道德诉求,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刑事司法既有惩罚性,又有教化性,司法人员更要关注人民利益,从实际出发,在刑事审判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秉持惩罚犯罪和教育犯人一体化的目的,将法理融汇于司法审判中,达到保障人权和惩罚犯罪相结合的目标。同时,真正地实现融情于法、寓教于判。


【编辑】:赵怡舒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